三、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努力建设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的首善之区
(七)扩大残疾人社会保险覆盖面。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保障政策。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对于已缴纳社会保险但需要延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而又缴费困难的“超龄”残疾职工,给予延期缴费和一次性趸缴补助。支持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个人最低缴费标准对参保的重度残疾人给予全额补贴,对参保的轻度残疾人给予50%补贴,进一步提高城乡残疾居民参保比例。
(八)提高残疾人生活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按照分类救助政策,适当提高城乡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对象的救助标准。实施好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政策,对无业的轻度残疾人按月给予100元补助。规范和完善临时救助政策,对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在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遇到的困难给予及时救助。将住房困难的城镇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优先配租、配售给符合条件的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农村困难群众老旧房屋翻建维修计划要优先考虑农村低收入对象中的残疾人家庭,2009年完成农村低保残疾人家庭危房翻建维修任务。
(九)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公益事业。逐步完善残疾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游览公园、利用公共文化设施等方面的优待办法和服务保障措施。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重点做好残疾儿童的福利服务。将老年残疾人的特殊需求纳入老年人福利保障和服务范围。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成立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鼓励社会捐赠,促进残疾人慈善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四、提高残疾人自身素质和参与能力,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十)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科学规划,特别扶助,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教育的权利。具备条件的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要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按照人口在30万以上的区县必须建立一所特殊教育学校的要求,没有独立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的区县在“十一五”期间要尽快建立。远郊区县特殊教育学校必须增设寄宿部。制定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进一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建设一批标准化的特殊教育示范基地。随班就读学生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按照特殊教育学校生均标准执行。加强对福利机构内孤残儿童的教育及技能培训。逐步建立重度、多重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等制度,满足残疾儿童少年多样化的特殊教育需求。加强盲校、聋校高中教育,培智学校增设职高部。积极创造条件,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大力培养特殊教育师资力量,鼓励教师从事特殊教育,健全和完善特殊教育教师任职资格、职称评定、培训表彰等制度,适当提高特教学校教师津贴标准。完善助学政策,对高中阶段的残疾学生实行“三免两补”政策,提高对高中以上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的助学补贴标准。鼓励开展多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做好对特殊教育的督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