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管处关于印发《市公管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督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运管〔2009〕25号)
各科(室)、所、办证中心、信息中心、稽查支队:
现将《市公管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督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市公管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督查办法(试行)
为深化机关效能建设,加强对重要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确保政令畅通及各项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特制订本办法。
一、督办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适时督办、注重效率的原则,确保重要工作落到实处,推动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二、督办范围
(一)上级重要工作部署、指示和交办事项。
(二)处党委会、处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各项重要决策和工作任务,及领导交办的重要综合性工作。
(三)其他需要督促办理的事项。
三、督办程序
1.行政办公室负责对列入督办的事项进行登记,并报请处领导批示,确定责任部门。
2.行政办公室根据处领导批示情况及时将督办事项转交责任部门,落实签收手续。
3.责任部门根据处领导批示精神落实办理,办结情况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及时提交行政办公室,由行政办公室审核后向处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办结事项资料(文稿)定期移交档案室归档。
4.一般督办事项要求在5个自然日内办结,牵涉面广、情况复杂、办理难度大的督办事项可在10个自然日内办结,有承办期限规定的特殊督办事项要求在承办期限内提前办结。对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结的事项要说明原因,由分管领导签字后,以书面形式送行政办公室。
5.责任部门在落实督办事项过程中,因涉及多部门(单位)难以协调的,由行政办公室提议,必要时由处领导组织召开协调会议。
四、督办要求
1.督办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工作规定,不得随意泄露机密事项的承办过程和办复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