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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基建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建设前期审计是对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前期资金运用情况、建设程序、概(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一致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九条 建设前期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是否齐全;

  (二)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三)与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合规、公允,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是否一致;

  (四)概(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准确,投标、合同价是否真实、合理;

  (五)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落实到位;

  (六)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缓、免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征地或拆迁补偿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关评估、计价是否合规、合理。

  第十条 建设期间审计是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设备材料采购、工程造价、工程结算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建设期间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履行合同情况;

  (二)项目概算执行情况;

  (三)内控制度建立、执行情况;

  (四)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手续是否合理、合规、及时、完整、真实;

  (五)工程成本核算及账务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六)建设资金到位情况;

  (七)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八)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计取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九)设备、材料的采购价格是否合理;

  (十)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竣工决算审计是对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对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竣工决算财务报表和说明书以及竣工决算财务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审查工程库存物资的真实性和财务处理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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