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含高等特教学院全日制本专科残疾人毕业生);
5、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四、待遇标准
对开发基层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由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签订不超过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按照岗位技术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工作条件和工作量,确定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还应根据招用人员的工作条件和工作实绩,给予相应的津贴和补贴。
对招用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要由用人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培训合格的发给《培训合格证》。对岗位要求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对开发基层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用人单位组织招用人员进行培训的,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工作时间计算工龄。在基层公益性岗位就业期满的高校毕业生考取公务员进入国家机关或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公益性岗位就业的补贴资金由同级就业专项资金负担。
五、岗位开发及招用人员管理
基层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用人单位申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考虑当地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人数和辖区内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的需求情况后,合理确定各单位可开发公益性岗位数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公开招聘、双向选择”的原则,组织用人单位招用当地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在基层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对确需与招用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需依法解除,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公益性岗位就业期间,要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劳动合同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在现有公益性岗位中进行调整。对经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而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非用人单位原因个人自动放弃岗位的,不再作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特殊援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