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09]18号)
各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9]64号)精神,根据国家和省开发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在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以下简称基层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主要目的任务
开发基层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是促进和谐山西建设、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体系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基层公益性岗位,帮助解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其中,2009年,全省开发10000个基层公益性岗位,重点用于安排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具体分解任务见附件1)。
二、岗位开发范围
基层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农业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文化科技服务、民政托老托幼服务、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岗位目录见附件2)。同时,各地要围绕面向城乡居民服务的就业与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公共安全等领域,因地制宜地开发储备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公益性岗位。
三、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按照《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09]49号)的规定程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在基层公益性岗位上岗,并享受相应的补贴政策:
1、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2、家庭困难、靠借贷上学的农村高校毕业生;
3、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