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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2009年度就业见习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注:在递交申请表时,请附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身份证等证书复印件。

  附件4:
山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甲方:                  (单位/公司)
  乙方:            (毕业生)
  学校            学历     
  专业          毕业时间                    
  为明确见习毕业生与见习单位的责任与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见习期限及工作时间
  乙方       名学生到甲方见习,见习时间自       日起至       日止。
  甲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合理安排见习学生的见习工作时间。
  二、见习岗位
  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见习毕业生到      部门,从事            工作。
  见习期间,甲方应安排专门的技术与管理人员对见习学生进行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见习毕业生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见习。
  三、见习补贴
  依照按劳取酬的原则,按甲方现行制度确定见习毕业生的见习补贴,月补贴人民币    元。
  四、见习期间应遵守的规定
  1、见习毕业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见习规章及其它各项规章制度。如违反国家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甲方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或终止见习。
  2、因见习毕业生造成见习基地财物损失的,按甲方规定处理。
  五、劳动保护
  1、甲方需为见习毕业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其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2、甲方根据见习毕业生岗位实际情况,按国家规定向其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协议解除
  乙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可以在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向甲方提出终止见习合同,但必须提前7天通知甲方,并作好工作交接,否则应承担相关责任。见习期间,甲方如发现见习毕业生不符合见习要求或不适宜甲方安排工作等情况的,可以向乙方提出终止见习,在为见习毕业生履行见习补贴支付手续后,解除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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