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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2009年度就业见习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报名组织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申请就业见习,实行自愿报名。同时应符合见习岗位条件和相关专业要求。
  省人才中心负责省直组织的就业见习单位就业见习报名;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组织的就业见习单位就业见习的报名。报名时,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填写《山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附件3),并持下列有效证件:
  (1)身份证或户口簿;
  (2)报到证(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
  (3)学历证书;
  (4)符合“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还应出具相关证明。其中,“低保”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加注相应标志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证》;
  3、供需对接
  省直单位由省人才中心通过网上或现场双向选择的形式,实现对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条件的建立见习岗位需求信息和毕业生申请参加就业见习报名信息的供需信息库,搭建服务平台,通过网上双向选择或依托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相关服务机构供需直接见面等形式,帮助见习毕业生和见习单位实现供需对接。
  4、签订协议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见习单位达成就业见习意向后,双方签订《山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协议书》(附件4),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四、见习管理服务
  (一)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填写就业见习证明(附件5)。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聘用的,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
  (二)见习双方应自觉遵守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见习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见习毕业生的见习关系;见习毕业生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活动。因特殊原因中止见习的,见习单位应及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见习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各级人才中心负责就业见习单位组织、日常管理、委托代办与跟踪服务等工作。各见习单位要指定专人加强对见习毕业生的工作指导和日常管理,帮助解决他们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提高见习质量。
  (四)见习期间,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对见习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服务。
  (五)建立见习单位工作情况考核评价制度。对提供岗位数量多、质量高、待遇好和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多的见习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全省给予表彰。
  五、见习期限及见习期间的生活补贴
  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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