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2009年度就业见习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协调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团省委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机构改革前,由人事部门牵头负责,劳动保障部门配合,以下统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与相关部门协同做好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一)宣传发动
  积极通过各类媒体发布信息,广泛宣传发动,使广大企事业单位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充分了解就业见习的意义、内容和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动与教育部门联系、沟通,进行校园内就业见习政策宣传工作,指导高校将就业见习作为就业指导的重要内容。
  (二)组织见习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教育、国资、工商联、共青团等部门及组织的支持和配合,共同选择一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
  1、见习单位基本条件
  (1)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管理规范、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
  (2)行业布局能够体现当地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吸纳不同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参加;
  (3)能够为参加见习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部分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目标任务分解
  (1)省直部门组织3000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其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800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800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省工商联组织500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团省委组织900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2)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完成7000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具体任务分解见附件1)。见习单位数量由各市根据省下达的见习任务,自行确定。
  3、见习单位评估确认
  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确定见习单位后,填写《山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附件2,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填写)和《山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申请表》(附件6,由见习单位填写),并于7月20日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汇总。见习单位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有关部门评估合格的,确定为“山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见习单位运行一段时间后,评估优秀的,报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国家级示范基地”。
  (三)开展见习服务
  鼓励和支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参加就业见习。对符合“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就业见习活动。
  1、信息发布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厅属网站上统一发布全省见习单位岗位需求信息。各市也要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网站向社会发布本地区见习单位岗位需求信息。内容包括:见习单位名称、见习岗位、数量和要求以及见习期限、条件等。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