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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2009年度就业见习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
2009年度就业见习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09]11号)


各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国资委、工商联、团市委:
  为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9]64号),进一步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团省委共同制定了《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2009年度就业见习工作实施办法》。现将《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2009年度就业见习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工作方案,抓紧组织见习单位的申报和认定,做好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请各市于 7月20日前将附件2、附件6、具体承办部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联系人:郝大庆  崔护国
  联系电话(传真):0351-7676038
  Email:sx7676038@126.com

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
2009年度就业见习工作实施办法

  为做好今年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帮助离校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增强实际工作经验,促进其尽快就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9]64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2009年全省组织10000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进一步拓展和规范一批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进一步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
  二、就业见习人员范围
  离校未就业的山西籍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市可探索开展非本地户籍离校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的就业见习活动。
  三、工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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