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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0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三是加强污染减排现场监察。监管是否到位是影响减排成效的重要因素。环境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治理工程及污染减排项目的日常督查,定期核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督促重点减排项目按期完成。严肃查处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擅自停运及偷排偷放行为,杜绝已关停企业死灰复燃。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城镇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一次,同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作为污染减排核查核算依据。根据企业排污情况、环境敏感程度、企业守法情况等因素加大现场监察频次。通过加强环境监管,促使企业提高环保设施的投运率和达标率。其中,燃煤电厂脱硫设施投运率达到95%以上,脱硫效率达到设计要求。
  四是着力抓好减排监测。环境监测部门要加强对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并同步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在线监控设备运营单位和企业要加强在线监控运行维护,确保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真实可靠。对已建成的污染减排工程,要加快验收监测,确保污染减排工作得到环保部核查认可。
  五是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抓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推进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落实,推动煤炭、焦化、电力、冶金行业新型化、清洁化,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和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提升现有污染治理设施水平,实现深度减排。
  六是加强重点减排工程的调度和减排数据的统计分析,随时掌握减排目标完成进度,把握各项重点污染减排工作的推进落实情况,分析污染减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举措。加快污染减排项目环保验收,进一步规范污染减排项目台账,满足环保部污染减排核查核算需要。
  七是继续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厂、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运行管理和减排核查核算技术培训,提高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考核问责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主要领导是当地污染减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分解落实指标。按照扼制增量、削减存量、控制总量的原则,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发展,扼制新增排污总量;落实工程减排、结构调整减排和监管减排的具体措施、相关责任人、资金保障等,建立本地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和削减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确保目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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