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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4.加强公务用车节能管理。按照国家公务消费制度改革的总体趋势和要求,完善市本级公共机构公务车辆配备标准与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公务车辆编制和规模,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节能环保型车辆,并逐年淘汰高油耗和环保不达标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加强公务用车动态管理,严格公务用车派车制度,严禁公车私用,建立健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公务车辆用油和维修管理,通过政府采购完善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制度,推行单车能耗核算,科学核定单车油耗定额,实行单车百公里耗油统计和加油备案制度,定期公布行驶里程和百公里耗油数;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适时选择部分单位进行改革试点,逐步推进和建立新的公务用车制度。加强车辆动态监管,到2010年,市级公共机构所有公务车辆全部纳入市交通信息服务中心GPS监控平台。通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用车管理,降低油耗。
  (四)加强公共机构节能采购管理
  1.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研究制定市公共机构相关的节能采购配套措施,进一步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对节能环保产品实行强制、优先采购。建立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政府采购名录的节能环保产品、设备,严禁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
  2.扩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要将工程和服务采购列入政府采购中,逐步扩大政府节能采购的实施范围。对公共机构照明产品、用水器具以及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用能设备,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环保产品。完善公共机构节能产品、技术、服务征集制度,建立跟踪、监测和优选淘汰机制,及时推广应用先进节能产品和技术。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组织管理体系
  1.成立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小组。为保证节能工作的有效开展和推进,由市机关事务局、市直机关工委、市经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等部门组成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局),具体负责协调、组织实施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节能工作协调小组组成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市机关事务局负责牵头并组织实施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市直机关工委负责开展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市经委、市发改委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和能源监察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的协调与落实、车辆配置管理以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市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统计工作;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文广新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2.建立节能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小组应根据市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推进计划,并通过签订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组织对公共机构的能耗指标考核。市级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要制定本单位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和每年节能改造目标计划,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节能降耗工作具体组织实施,确保节能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市级公共机构应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市级公共机构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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