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期已满,或者调整对象已经不存在,或者制定的目的已经不能达到的。
有上述情况之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予以修改或废止。
四、方法步骤
本次清理工作从2009年3月25 日开始至2009年7月31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3月25日至4月15日)
各清理主体实行“一把手”负责,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认真研究部署本单位的清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工作人员,确保清理工作有序、彻底进行。
(二)审查阶段(4月16日至6月30日)
1.自查(4月16日至30日)
各清理主体在开展清理工作中,要对本部门本单位所有现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并分别提出继续有效、应予修改、应予废止的意见或建议。对于需要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清理主体应当拟定修改计划,并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备案。对于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把握不准的,应及时与同级政府法制办沟通。
2.报审(5月1日至6月30日)
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和建议,由市法制办负责报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和建议,由各县区政府法制办和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报审,并报市法制办(联系人:陈晔、肖体红,联系电话:2398267,电子邮箱:OA网市府办执法监督处或cy5678@qq.com)备案。
各县区政府所属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均报本级政府法制办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⑴清理总结;⑵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备案目录;⑶与目录相对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复印件;⑷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备案机关应按清理目录,对继续有效或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对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做好指导和督促工作。
(三)公布清理结果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
各清理主体应发文公布清理结果。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依照相关程序及时重新发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这次清理工作,要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集中时间和精力认真做好清理工作。对清理工作责任不落实,致使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仍使用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抵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精心操作,认真实施。各清理主体要认真梳理各类文件,整理出现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对每一份行政规范性文件都要对照上位法和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明确的清理意见,对需要修改或应予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写明修改或废止的依据及理由。
(三)分类指导,长效管理。各级政府法制办要切实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分类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抓好督查和跟踪落实,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要通过本次清理工作的总结,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长效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