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9〕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湖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进一步落实市委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关于抓紧启动政策性文件“废改立”工作,切实加强对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使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协调衔接的要求,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二、清理主体
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发文机关为清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多个机关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负责清理。
1.市、县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县区政府法制办组织清理。
2.市、县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包括其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3.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县区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其清理工作的指导。
三、清理范围和内容
(一)清理范围:各清理主体制定发布的所有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内容:
1.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超越权限的。该项情形包括:⑴超出上位法授权范围,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进行限制的;⑵越权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收费项目的。
2.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该项情形包括:⑴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⑵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⑶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的;⑷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原则的;⑸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的;⑹其他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3.行政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发生冲突的。该项情形包括:⑴对同一事项的规范规定冲突的;⑵对行政管理主体的确定规定发生冲突的;⑶对行政管理事务的权限规定冲突的;⑷对特定事项管理权的规定冲突的;⑸对行政管理程序的规定冲突的;⑹对同一行为合法性评价标准冲突的;⑺同一性质的行为所引发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冲突的;⑻存在其他方面冲突的。
4.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