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草原保护原则。基本草原建设和保护应当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建设并重、生态优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坚持确保基本草原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坚持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三)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原则。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应与《贵州省国土利用总体规划修编(2006-2010)》相结合,其区域不能与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区重叠;划定的基本草原区土地权属和土地承包关系不作调整;基本草原区应与林业等相关规划有机衔接;划定的基本草原权属应与土地权属相对应;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应以1981年全省草地普查数据为依据,不能与耕地、林地和工业用地等争地。
三、认真掌握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的方法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及时制定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调查摸底、宣传培训、面积划定、权属明确、公示认定、登记建档、绘图、核发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设立保护标志、完成时限和组织领导等内容。
(二)开展摸底调查。要根据1981年全省草地普查和1984年全省农业普查有关数据,参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贵州省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布的相关数据和各县、市(区)土地利用现状图的数据和工作底图,从有关部门抽调专业人员组成工作组,深入乡、村、组实地调查摸底,认真核实草地是否还存在、界限是否有纠纷、面积是否有变动、是否承包给村、组和农户、是否建成人工草地或改良草地、后来新增的退耕还草地等人工草地等情况,同时要了解掌握农牧民对划定基本草原和推行草原承包的意愿,切实把握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以便理清工作思路,为推动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三)抓好宣传培训。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组装宣传车、举办墙报专栏、召开村民会议、发放宣传资料等有效形式,大力宣传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的有关政策和实施办法,充分调动广大农牧民参与此项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对县、乡两级工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使他们切实掌握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的政策要求和方法步骤,为顺利推进此项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四)搞好绘图登记。对已划定的基本草原要利用GPS或其他测量手段进行实地测量,认真填写省畜牧兽医局监制的有关表册,并按照县级1︰10万、乡级1︰5万的比例尺要求全部转绘制图,作出详细的标注和说明。同时,对辖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草地,要完成基本草原登记;对土地承包到户时确定为牧地后又占为他用的草地,要查找依据或通过协商明确为基本草原进行登记;对灌丛草地,要根据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规划并通过与有关部门协商,对这次确定为基本草原的要进行登记。林地中的疏林草地不属基本草原登记范围。登记建档部门为县、市(区)畜牧兽医局。按照
《草原法》相关规定,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市(区)畜牧兽医局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未确定使用权的草原,由县、市(区)畜牧兽医局登记造册后负责保护管理;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市(区)畜牧兽医局负责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已由个体承包经营的草原(含原分配到户的放牧山),在基本草原确权划界中原有权属不变,但必须登记办证,按规划进行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