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土资源部门承担打击非法采矿动态巡查牵头组织的职责。负责打击非法采矿的协调调度及日常业务工作。
(二)按属地管辖原则,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非法采矿活动的动态巡查监控。动态巡查做到横边纵底,不留死角盲区。
交界地区发现邻县邻乡可视范围内有非法采矿活动的,国土资源部门有责任相互通报信息,并接报后及时实地核实。对存在属地界线争议的,要及时报告政府协调解决,防止出现巡查监控的盲区。
(三)对巡查发现的情况及时报告政府并告知相关部门开展综合执法,依法实施打击。
1、巡查发现非法采矿活动要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时报告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关闭取缔活动。
2、告知相关部门并提供非法业主及其非法用工、使用炸材、用电、用木、运输车辆、转运场所、收购矿产品、销售市场等初步情况,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格局。
3、履行告知程序要有专门的文书,填写一式二份,送达要有接收单位签字或记录并留回执存档。
(四)动态巡查中要准确查清非法矿井以下情况:所在位置、已反弹次数、所在地土地山林(荒山)承包农户、业主姓名;要调查了解非法矿井以下情况:用工人数(日常下井人数)、使用爆炸物品、使用电力、使用木材、运输车辆、矿产品销售、转煤洗煤、矿产品收购单位等情况。
(五)建立健全报告制度。动态巡查实行双向报告,即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六)对调查掌握的情况要逐项登记,建立健全台帐档案,做到情况明、底数清,规范完整,一目了然。
(七)对非法采矿及相关活动,经报告、告知、督办有关单位和部门后,非法采矿行为仍未被有效进行打击和取缔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专报地区国土资源局。
(八)地区国土资源局“打非办”随时调度掌握并定期报告全区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中存在的不作为、责任不落实等情况以及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二、认真组织价值鉴定,简化鉴定程序
(一)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按照黔国土资发〔2006〕113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组织对非法和破坏性采矿造成损失价值的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