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国土资源系统打击非法采矿实施办法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9〕65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地直有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共毕节地委、毕节地区行署关于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深入开展打击非法采煤(矿)百日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精神,毕节地区国土资源局制定的《毕节地区国土资源系统打击非法采矿实施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你们同时印发公安、林业、环保、供电、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水利、交通、司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打击非法采煤(矿)行为工作,保障我区矿产资源开发正常秩序,确保我区安全形势稳定。
为认真开展好这一工作,针对我区实际,特作以下强调:
一、县级政府是打击非法采煤(矿)行为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及时协调邻县、邻乡间的地域管辖权争议,督促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落实好邻界地区打击非法采煤(矿)行为工作,形成打击合力,不给非法采煤(矿)活动可乘之机。
二、凡属相邻县、市(区)、乡镇和交界邻边地区,县、乡政府在打击非法采煤(矿)工作中负同等监管责任。要互通信息,相互协调,共同做好打击非法采煤(矿)工作。
三、凡相邻地区出现管辖权有争议的区域,由邻界地双方政府协调,共同组成打击非法采矿行为联合工作组开展联合执法,双方负有同等责任。凡因纠纷推诿,不负责任的追究双方责任,受同等处罚。
四、各部门按工作职责对非法采矿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对破坏价值进行鉴定,送国土资源部门汇总后报司法机关。
特此通知
二○○九年四月十日
毕节地区国土资源系统打击非法采矿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履行国土资源部门职责,全面系统规范打击非法采矿的执法程序,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严格过程监控,强化动态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