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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和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的通知


  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关键在于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着力抓好技术管理、设备管理和现场管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努力达到精细化管理的标准。要以落实安全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执行到位。

  三、精心组织,真正把“两个规定”全面贯彻落实下去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2009年4月3日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及时、全面、认真地学习贯彻《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和《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的规定》,切实做到百分之百的送达、百分之百的培训、百分之百的考核、百分之百的监管。

  (一)百分之百的送达(4月3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立即把“两个规定”百分之百的印发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地直各有关部门要立即把“两个规定”百分之百的印发到本系统、本行业各单位和所属生产经营企业。送达时,要认真做好签收工作,并全面摸清楚全区合法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含从业人员数量)等基本情况。必须在4月30日前,将“两个规定”送达签收登记表及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书面报地区安委办。

  (二)百分之百的学习培训和考核(5月1日至5月25日)。

  1、培训、考核时间安排:

  (1)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地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培训考核由地区安委会组织实施。5月10日前结束。

  (2)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其他负责人,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培训、考核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安委会组织实施。5月20日前结束。

  (3)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安委办组织实施。5月20日前结束。

  (4)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由本单位组织实施,报县、市(区)安委办备案。5月25日前结束。

  (5)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地、县、市(区)有关部门其他人员的培训由本单位组织,考核由同级安委办负责实施。5月25日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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