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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和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和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9〕70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0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1号)(以下简称“两个规定”),进一步落实好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管理,推进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有序开展,根据2009年第八次专员办公会议的决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将有关贯彻落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推进安全发展

  当前,我区生产力发展水平还较低,安全生产的基础还很薄弱,安全投入欠账较大,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着巨大的压力,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对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近年来我区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来看,主要还是由于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不到位引发的。因此,各级各部门必须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和谐的关系,树立安全发展和预防为主的理念,通过深入开展“三项活动”、“三项建设”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以此来实践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要进一步提高对落实两个主体责任的认识,自觉履行责任主体义务,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不断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逐步实现本质安全,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切实加强领导,全面落实两个主体责任

  明确责任是落实责任的前提,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时刻把安全生产放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一是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把安全生产列为重要工作,亲自抓、负总责,经常深入基层、深入企业,加强检查督导,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具体安排,亲自过问,有效督促。二是落实分管领导“一岗双责”制。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既要抓好本职工作,又要做好综合协调;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要对所分管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高危行业、重点行业和重大危险源企业的领导,要对这些企业的安全生产经常分析研究,安排部署,督促检查,把生产与安全、建设与安全、效益与安全有机地结合起来。三是落实职能部门责任。部门职责是政府职责的分解、细化,落实好部门职责是实施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的具体体现和关键所在。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对本部门、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要切实加强安全管理,细化安全措施,把安全工作分解落实到每个企业、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对所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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