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六证不齐”违法组织生产的矿井。
上述煤矿违法组织生产的,坚决依法进行清理整顿。
三、时间安排
从即日起,到2009年5月15日。
四、明确职责
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组织集中开展综合执法行动,对辖区内所有煤矿进行全面的清理整治。每10天召开一次清理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要明确并落实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清理整治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结合百日安全大检查的开展,深入推进清理整治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取得实效。
监察部门牵头负责对参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滥采乱挖煤炭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清理整治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权设置方案、大型煤炭矿区内及采矿许可范围相互重叠的矿井。
发改部门牵头负责清理纠正经批准不符合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违规越权核准的新建和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
煤炭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建设煤矿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无煤炭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的查处力度,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和非法挂靠、一证多井或多井拼凑的矿井。
安监部门牵头负责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隐患矿井依法做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监管指令,监督煤矿停产整顿。并对所有关闭矿井建立档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取缔无照经营煤矿。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注销关闭煤矿的爆炸物品许可证件,监督关闭煤矿妥善处置剩余的爆炸物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供电部门负责切断关闭矿井的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查处向非法煤矿供电的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煤矿生产引起的环境破坏和违法排污行为。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煤矿非法用工,监督煤矿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指导和督促煤矿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五、措施要求
清理整治工作要切实做到深入、细致、全面,逐矿检查、逐一核实、逐一过关,坚决不留死角死面。清理整顿工作要紧紧结合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推进和谐矿区建设。对清理过程中发现未按要求关闭的煤矿,要予以关闭取缔。一是吊销相关证照;二是停止火工品的供应,并对其遗留的火工品进行封存处理;三是停止一切供电、拆除矿井所有生产设备、设施、通信和电力线路;四是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五是遣散从业人员。组织各颁证机关逐一对合法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相关证照进行清理,发现未取得其中任何一个证而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均视为违法组织生产,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