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检查方式
(一)检查有关文档、文件。主要查看施工、监理单位的有关资质、资格,查看招、投标文件及有关设计、施工、监理合同文本,查看试验、验收签证的文件资料,查看施工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情况,查看工程质量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查看资金管理、使用和支付情况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有关文档资料。
(二)检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实地查看在建工程的质量情况,检查是否存在有偷工减料、弄虚作假、不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的情况等。
(三)检查工程建设项目用材、用料、设备、配件等是否符合标准和要求,对隐蔽工程和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四)检查项目建设中安全设施建设与建设“三同时”情况。
六、检查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地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项目建设质量检查工作,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以民为本、质量为先”的思想,明确领导、组织专人认真负责地开展好质量检查工作,坚持做到一个项目不少,一个内容不漏,确保在建工程项目安全、优质、高效推进。
(二)各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和参与质量检查的部门的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都要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认真负责地抓好工程质量自查、检查、督查工作,对所开展的质量自查、检查、督查工作及其形成的有关报告都必须做到真实、客观、全面。
(三)地直各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行业、本系统建设工程项目的性质和特点,拟定具体的检查方案和工作要求,确保质量检查工作有依有据、有力有效地深入开展。
(四)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在自查、检查和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有针对性地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拟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大督促整改力度,确保工程质量。
(五)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监理单位,要统一思想,形成共识,相互配合,协同工作,共同做好本次质量检查工作。对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对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的、对不按时按要求整改的、对不积极配合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在检查工作中不坚持原则、不公道正派带来不良影响的,要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