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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对全区在建工程项目质量进行检查的通知

  (四)项目实施是否坚持执行项目监理制、合同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

  (五)不招标项目选择承建单位和有关施工组织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有关施工管理、质量监督机制是否健全完善,履行职责是否到位;

  (六)项目施工程序是否严格按照图纸设计和合同要求进行,使用的设备设施和工程材料是否合质合规;

  (七)项目实施质量监管机制是否健全,是否达到有效监督,隐蔽工程施工监管程序,验槽验筋验水泥沙石比例结构等是否严格执行,有无签证依据;

  (八)施工基础文本资料是否齐全;

  (九)安全设施设备是否与工程项目建设实行“三同时”。项目实施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是否进行整改,整改后复查依据是否齐全;

  (十)项目实施中对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审报批。原合同有重大变更是否按程序完善相关手续。

  四、检查时间

  (一)4月25日前,由各级各部门安排各建设单位(业主)负责通知所管各项目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所承建项目进行自查,并将经承建单位项目施工管理负责人和监理单位项目施工监理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鉴的自查报告报送项目建设业主单位。

  (二)4月26日至5月10日,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本县、市(区)各建设单位(业主)负责对所管项目实施质量逐一进行自查,并形成各个项目书面自查报告,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并加盖政府(管委会)公章后送地区主管部门。

  (三)5月11日至20日,由地区主管部门按行业归口进行行业检查,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由地区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并加盖部门公章后附所有材料同时报送地区监察局。

  (四)5月21日至6月10日,由地区监察局牵头,组织地区发展和改革局、建设局、交通局等以及县、市(区)对应部门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交叉对全区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质量进行重点抽查。并形成书面督查报告向地委、行署报告。

  (五)是地直直管项目的,由地直建设单位(业主)按以上时间要求直接安排检查。检查情况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报送地区监察局。

  (六)以煤矿工程建设项目为主的工矿企业工程项目建设和农村“一池三改”等国家投资项目建设的质量检查由地区煤管局、经贸局、安监局和地区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按以上时间要求分别安排检查。检查情况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报送地区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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