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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的通知
(毕署通〔2009〕29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

  为规范行署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毕节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 申请立项。行署部门为加强行政管理,确需以行署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行署申请列入下一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特殊情况下,需即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需经行署领导同意后单独进行立项申请。行署法制办负责受理申请。

  上述行署规范性文件包括以行署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由行署办公室转发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计划。行署法制办根据行署的工作重点和行政管理的现实需要,按照法制统一、先急后缓的原则,对部门报送的文件项目进行筛选、论证,拟定行署行政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报请行署同意后印发执行。

  三、文件调研。负责起草文件的部门按照行署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计划,应开展深入调研,必要时,应召开专家论证会、行政相对人参加的听证会,以充分听取意见,使拟出台的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客观需要。

  四、文件起草。起草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依据,结合调研情况,组织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

  五、文件审查。行署法制办对部门起草的行署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要在15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查、修改。部门报送审查时,应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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