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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加强全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是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各级各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和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要明确界定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及合法性审查的具体要求。

  三是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要创新法律顾问工作机制,使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政府重大决策经常化、制度化。涉及民生问题和政府重大改革工作、重点项目建设等应进行法律咨询论证,必要时,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列席政府的相关会议。市县政府可以结合实际,采取成立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等办法,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政府签订的各类合同进行法律咨询、论证或评估。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2009年7月30日前,重点建立完善两项制度:

  一是规范性文件制定制度。行署和各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要对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制定程序进行规范,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事项和原则。

  二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要认真执行《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毕节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规定,采取措施,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2009年12月31日前,建立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制度,规范受理程序、审查标准、审查时限等。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必须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回复建议人。对合法建议要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建议要说明理由和依据。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2009年12月31日前,重点建立完善五项制度:

  一是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制度。行署和各市县政府财政部门应按照部门预算的程序和规定,将本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进行。

  二是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署和各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要求将执法责任进一步层层分解,落实到相关机构和岗位个人,对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完成的执法事项,要明确牵头责任单位,避免执法机关内部职责不清和相互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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