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维护好装载、配载现场秩序;
2、发现违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依法予以处罚;
3、不属于本部门处罚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4、根据本规定,履行抄报、抄告义务。
(四)治超领导小组在实施货运源头治超监督检查时,发现下列违规行为的,应当抄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1、煤炭生产企业销售煤炭时不按规定开具煤炭销售票据的;
2、煤炭生产企业、转运经营企业、加工转化企业及煤炭用户购买、运输、销售、使用无煤炭销售票据的煤炭的;
3、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行驶证核定载质量装载的。
对违反第1、2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货运源头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切实建立激励机制,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每年年终由行署对各县、市(区)的治超工作进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按排名公布。对治超责任制落实好、治超效果好的县、市(区)由行署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方面给予倾斜。同时,各县、市(区)对治超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对治超责任不落实、不履行职责,超限超载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部门和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不按国家和省、地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相关规定抓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治超工作,并随意放宽治超标准致使公路桥梁损毁或引发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
(二)公安机关对拒检、闯关或暴力抗法等违法的行为接报警后无故不出警或者拖着不办及处理不力的;
(三)安监部门对交通部门在实施货运源头监督时移送的危险化学品或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行驶证核定载质量进行装载的案件,未按规定及时查处的;
(四)煤炭和经政府授权而承担各级煤炭、焦炭运输任务的单位或组织,未对源头企业执行“单票限开、单车限装”制度实施有效监管,致使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入公路而情节严重的;煤炭部门对交通部门运管机构在实施货运源头治超执法时移送的无煤炭销售票据、不按规定出具煤炭销售票据的案件,未按规定及时查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