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源头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四)煤炭、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对煤炭源头装载的管理。对进矿装载煤炭的车辆,要严格按照国家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核定净载质量,按照单票限开、单车限装制度,发放和开具煤炭销售票,实施有效监管;对超过核定标准的超限超载煤炭车辆,实行责任倒查,追究超额发放和开具煤炭运销票据及超额配装煤炭单位的责任。

  (五)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在加强正面宣传的同时对极个别单位、部门工作不落实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进行曝光。要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加大治超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及时报道治超工作进展情况。要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的舆论监督工作,确保公路交通运输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

  四、进一步加强源头治理,加大处罚力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内超限超载源头装载环节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凡因超限超载运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和公路桥梁损毁的,不仅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并对为超限超载提供便利的运输站(场),依法予以处罚。煤炭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煤炭生产制定规章制度,禁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出。

  (一)对公路沿线的小煤场及各类货物分装场,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坚决予以关闭;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强化其按规范和标准装载的责任,确保车辆源头装载符合要求;对放行超限超载车辆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将货运源头单位发生的超限超载行为,列入质量信誉考核范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为无牌无证的车辆装载、配载;

  2、为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

  3、为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

  4、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5、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如有以上行为并上路行驶的,由各县、市(区)治超领导小组责成相关部门及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追究企业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各部门有责任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各县、市(区)治超领导小组。

  (三)交通公路部门的治超检测站或执法稽查人员应建立超限超载登记统计制度并向各县、市(区)治超领导小组上报违法货运依据,由各县、市(区)治超领导小组责成监察、纠风等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