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分解及落实任务,各司其职
各县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公安、交通、公路、法制办、工商、宣传、监察、安监、煤炭、纠风办、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履行各自在治超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并公示本部门的治超工作责任制度。充分发挥多家联合治超的作用,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坚持“依法严管、规范行为、标本兼治、立足源头、科学治超”的方针,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分解任务,狠抓落实。
(一)对“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工商部门应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等部门严把运输行业和车辆维修行业主体准入关,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严厉打击车辆维修企业的非法改装行为并加强监管。各超限运输检测站要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实行登记、抄告制度,按照《贵州省超限运输违法行为抄告通知书》(黔交政法〔2006〕32号)明确的内容,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及时抄告车辆所在地的运管部门。车辆所在地的运管部门接到抄告通知书后,对多次超限超载的货运企业和营运驾驶员,要定期公布名单,并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对超限超载违法记录次数超过3次的驾驶员,收缴从业资格证,并责令其参加不少于一周的停业学习培训,并重新考试核发从业资格证;对有超限超载记录的营运货车超过总数5%且一月内累计达到 5次的运输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布。
(二)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治超检测站的交通及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治超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依法加大对地方恶势力干扰治超行为的打击力度。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对聚众闹事、蓄意占道、恶意堵塞交通、强行闯关、破坏治超站点设施、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治超人员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等违法行为的暴力抗法者,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交通、公路部门要加强治超站点的建设、管理和公路的日常养护,规范治超执法行为,凡是违反“五个不准”和“十条禁令”的,要进行通报和公开曝光,调离工作岗位,违纪违法的要严肃处理,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一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在开展治超工作过程中,各县交通局、公路管理段的治超人员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执行黔治组〔2005〕1号文明确的超限超载的认定标准和卸载的认定标准,即在交通部2号令标准以上,九部委标准以下的按规定收取公路赔(补)偿费;超过九部委标准以上的坚决执行卸载措施,对恶性超限运输而又不接受管理的车辆要依法予以重罚,并按规定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各相关部门和执法机构要树立服务意识,文明执法,规范管理,加强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确保公路的安全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