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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煤炭产品税费征收管理的意见


  (一)税收

  增值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等,按照税法规定的预算级次及时、足额解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二)规费

  1、排污费:按有关规定比例解缴省、地、县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由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重点用于煤炭企业的污染治理。

  2、水土保持费:按《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征收级次和分成比例,分别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3、矿产资源补偿费:按规定及时全额就地上缴金库,统筹安排使用。

  4、速生丰产坑木林基地发展专项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煤炭、冶金、造纸、铁道、交通、农垦、水电、城建等部门,应当提取或者安排造林绿化资金,并制定使用管理方法,实行专款专用”的规定,专门用于林业生态建设。

  (三)由企业自提自用的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严格加强煤炭产品税费的监管

  (一)承担煤炭产品税收、规费征收管理和监督管理的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严格相关税收、规费票据的管理使用制度,分别制定或完善相关税收、规费的征收管理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防止偷逃和重复收取税收、规费。

  (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承担规费使用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分别制定或完善相关规费的使用管理制度,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严格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税费。

  (三)物价部门要加强煤炭价格监控,建立煤炭价格发布平台,适时发布煤炭价格信息。

  (四)煤炭生产、加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照章缴纳煤炭产品税收和规费、提足维简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税收、规费和提取维简费的煤炭企业,其煤炭产品不得出境,并由有关税收、规费征收管理部门按照有关税费征管制度予以处理。

  (五)各县、市(区)、各部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煤炭税费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对煤炭企业增加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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