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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二十)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对失去工作、需要提升就业技能的返乡农民工,农村2008、2009年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2009届前毕业未就业并进行了失业登记的我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及属于我区生源的省内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因企业停产或经济性裁员而新增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并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以上各类人员参加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困难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单项技能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的规定执行。

  (二十一)大力开发人力资源。增加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投入,在扩大职业学校招生规模的同时,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职业培训制度,有针对性地与各类企业签订协议,对青壮年劳动者有组织地开展订单式培训。采取多种培训方式,使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基本职业技能培训。围绕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和层次,把建立妇女、农民工和保安、保绿、保洁、保姆等人员培训和劳务输出结合起来,抓好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在农民工元旦、春节返乡期间积极开展技能培训。鼓励和利用学校教育、在职教育、远程教育等多种方式进行人力资源开发。

  五、进一步完善面向所有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

  (二十二)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持《残疾证》残疾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可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各县(市、区)要加大就业扶持力度,积极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稳定就业。

  (二十三)及时足额兑现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和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由本人负担。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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