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适当降低四项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在保证12个月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6个月),适当降低2009年度失业、工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地级统筹单位由工资总额的2%调整为1%,员工个人费率由本人工资的1%调整为0.5%。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由原来的一类企业0.8%、二类企业1.8%、三类企业2.8%分别调整为0.6%、1.6%、2.6%。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地直企业由6%下调为5.2%。生育保险费费率由3%下调为2.9%。
(十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2009年度内,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金额,按困难企业中参加失业保险且履行缴费义务的员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人数计算。两项补贴由企业在每月10日前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经贸、财政等部门审核批准后,在10个工作日内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申报单位拨付。
社会保险补贴只能作为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月填写《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经劳动保障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予以拨付。
地区劳动保障局要会同财政局,根据企业及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报行署批准,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备案。严格基金使用的审批、拨付和监督管理,确保基金按规定使用。
(十四)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在岗培训工作。在岗培训所需资金首先要按照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的补贴,补贴标准不高于困难企业按国家规定列支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费用超出部分的50%。在岗培训补贴的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申请在岗培训补贴的条件为未享受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的困难企业。
(十五)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度难关。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裁员的,应当按照《
劳动合同法》有关经济性裁员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执行,如支付经济补偿一时有困难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