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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从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毕署办通〔2008〕12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城镇复员退伍军人申请自谋职业的;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和其他非本地户籍失业人员;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对按规定符合注销失业登记的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注销其失业登记。

  (十)持《登记证》人员的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和残疾人就业符合国家相关条件和政策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金融和税收等优惠政策。《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已于2008年12月31日截止。原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符合黔府发〔2006〕10号文件规定的,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三、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和稳定就业局势

  (十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对经过认定的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可以缓缴,但缓缴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不能影响企业员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在缓缴期间,发生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退休、死亡的,采取“退一补一”的办法进行补缴后办理有关手续;员工退休、调动或解除劳动关系的,采取“走一补一”的办法督促企业补缴该员工的失业保险费;已享受工伤人员待遇继续确保发放,新发生的工伤人员按照常规办理和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手续;不能因企业缓缴医疗、生育保险费而停止或降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由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并经行署同意,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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