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成办发[2009]3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9]27号)和《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5号)的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9月1日起,按照属地原则,将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大学生纳入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目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生(含高校中的中专生)和全日制研究生。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校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有分校的,其分校大学生按属地原则在所在地参保;学校总部和分部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但不在同一区(市)县的,按属地原则分别在学校所在区(市)县参保。
二、基金来源和缴费标准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大学生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构成。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个人年度缴费标准为40元,由大学生本人及家庭负担。政府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其中:部属院校由中央财政承担;省属院校由中央、省财政承担;市属院校由中央、省、市财政承担。
三、参保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大学生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大学生(无户籍限制),个人缴费部分由高校所在区(市)县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补助。
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川办发[2009]27号文的规定,由高校从事业收费提取的5%中,给予不低于10元的资助。
四、缴费期限及保险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