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创业培训
1.健全培训体系
建立满足城乡各类劳动者的创业培训体系,扩大创业培训范围,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服务范围。市劳动保障局要做好对全市创业培训承办单位的日常管理,制定全市统一的创业培训标准,提高培训质量。市教育局要加强对大中专院校创业课程设置的指导,推进大中专学生创业培训工作有序开展。
2.加大培训力度
对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模拟创业实岗训练和创业后续服务,落实补贴政策。经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按培训结业人数每人900元标准给予补贴。经认定的模拟创业实岗训练机构开展训练,按模拟创业实岗训练人数每人800元标准给予补贴。经认定的创业后续服务机构开展后续服务,按服务人数、项目、质量给予适当补贴。
3.实行孵化制度
各区(市)县到2010年都要设立1个青年(大学生)创业园,并充分利用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闲置厂房、板房、专业化市场和其他场地因地制宜建设创业孵化基地(2010年底前建成累计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为城乡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场所,为参加创业培训后的人员提供不超过1年创业孵化。农民集中居住区(新居工程、新型社区)规划建设的经营性用房要优先优惠租售给本地创业者。
(三)强化创业服务
1.健全创业服务组织
依托现有就业训练中心改建成立市和区(市)县就业创业培训指导中心,承担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机构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组建创业服务专家队伍,为城乡创业者提供创业咨询服务。
2.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运用政府购买成果的机制和办法,建立有效采集和定期发布创业项目的制度,鼓励市场中介组织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创业项目,对征集的创业项目进行评估,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定期发布创业信息,举办创业项目推介会。对经评估认证的适合城乡劳动者创业的项目,按每个项目1万元标准给予中介组织补贴,具体评估和补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
3.建立创业指导咨询机制
充分利用各类创业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税费减免、政策咨询、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的创业服务。对初创企业要加强上门跟踪服务,及时了解并帮助解决其实际困难,提高城乡劳动者创办企业的开业成功率和创业企业存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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