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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对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以及返乡农民工创业的项目暂不具备行政许可申办条件的,可到就业(营业)场所所在地区(市)县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成都市灵活就业(营业)辅导证》,由工商部门提供营业辅导,开展试营业,试营业期间免于个体工商户登记。个体工商户转化为公司制企业可按注册资本金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区(市)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2.完善市场服务

  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正常经营。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核、批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对创业者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及时受理,限时答复。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3.实施税费减免

  月营业额5000元以下的,2009年1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除建筑业、娱乐业等行业外的个体经营,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4.安排促进创业专项资金

  市、区(市)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作为促进创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城乡劳动者创业有关的创业指导服务补贴、创业项目征集和评估补贴、创业孵化基地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等。

  5.拓宽融资渠道

  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创新,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支持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各类担保机构探索抵押方式创新,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为创业者提供融资服务。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将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扩大到在城镇创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和其他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镇失业人员。

  6.扶持重点人群创业

  鼓励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人群自主创业,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3个月后,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创业,在创业期间可继续享受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城乡劳动者新创办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当年吸纳3名以上其他城乡劳动者,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有关政策执行。返乡农民工创业,可在工商登记、准入条件、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参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优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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