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成委发[2009]21号)
各区(市)县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落实中央、省有关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部署安排,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按照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战略的要求,进一步巩固城乡比较充分就业成果,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以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为抓手,以在高校毕业生中实施“科技创业工程”、在农村未外出富余劳动力中实施“转移创业工程”、在返乡农民工中实施“回乡创业工程”、在城镇失业人员中实施“自立创业工程”、在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中实施“自强创业工程”为重点,完善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扶持更多城乡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二)工作目标。2010年底前,达到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标准,创业带动就业比例达到 1 : 6,创业活动指数达到20%;每年新增创业企业2.5万户,新增个体工商户10万户,个体工商户转化为公司制企业1万户。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实现劳动者创业人数和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人数大幅增加,形成比较完善的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政策体系,促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成功创业,把成都建成中西部创业环境最优城市。
二、主要措施
(一)完善扶持政策
1.优化市场管理
除对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设立登记前置审批外,对其他企业或组织设立的前置审批一律取消。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允许其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对共同出资开办的公司,注册资本在3万元以上即可登记;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的,其余部分可在公司成立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5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的公司还可以申请零首付。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公共用地可作为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允许地震灾区充分利用板房拆除后的资源帮助灾区城乡劳动者从事创业活动。针对本意见所涉及的创业企业制定政府采购扶持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