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区县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设的通知
(宁劳社职鉴〔2009〕3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大区县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力度,全面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现就加强区县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名称
各区县鉴定机构名称统一为: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区(县)分中心。
二、人员配备
各区县鉴定分中心应配备专职人员1-2名。专职人员应经过相关业务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能正常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能熟练使用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
三、办公场地设施
各区县鉴定分中心办公条件应满足鉴定工作需要。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有符合保密要求的制卷室,配置办公桌椅、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以及试卷印刷、打证设备和文件档案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