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发改委规范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五)市公安局负责督促各级公安机关协助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开展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打击非法运营黑恶势力。与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工作,维护出租汽车的合法权益。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机及发生的暴力抗法行为,依法及时查处。负责督促地方打击盗抢出租汽车、抢劫司机财物、非法营运黑恶势力专项整治工作。与交通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出租汽车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反馈和教育工作,维护出租汽车交通秩序。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
(六)由市公安局牵头、市规划局负责配合督促合理规划布局出租汽车站点,在乘客比较集中的车站、机场、饭店、宾馆、商业区以及新建住宅等公共场所,设置出租车营运点和临时停车点。
(七)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会同有关部门对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措施不落实、监管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产生恶劣影响的、严重侵害出租汽车企业或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单位和部门等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八)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地方依法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用工行为,依法维护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依法对出租汽车车辆质量进行监督,依法对出租汽车计价器进行计量检定工作,规范出租汽车计价器的使用。
(十)市商务局根据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进展情况,负责会同市交通局、质监局、公安局、公用事业局指导、监督出租汽车车辆改气工作。
(十一)市公用事业局负责监督燃气公司加气站的正常运营及服务质量等相关工作。
(十二)市工商局依法组织对出租汽车行业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与监督,参与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十三)市地税局负责依法核定、征收出租车行业的相关税收;负责协调解决出租车税控计价器等相关问题。
(十四)市总工会负责会同交通局开展出租汽车行业文明创建活动,并创立创建工作长效机制;负责指导出租车行业和企业基层工会的组建工作,重点推动车辆承包费等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出租车司机的合法权益。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