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进一步规范和降低口岸通关税费。除国家规定的关税、检验检疫费等税费项目外,各州、市及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出台收费项目,已出台的一律取消。各有关部门要公开收费项目,规范收费行为,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收费标准,避免重复收费,并积极争取国家给予更多的减免税费扶持。严格执行国家对各类商品检验检疫费用的减免政策,同时免收入境原矿石检疫处理费,减半收取出口农产品植物性包装物检疫费,替代种植项下带出物品免检验检疫费。严格执行国家各项减免税政策,对符合规定的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减免,对替代种植项下出口的化肥在国家下达计划内免征出口关税,对替代种植返销国内农产品在国家下达的计划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三)建立企业报关报检便捷、畅通机制。“一关两检”等部门要建立健全与企业的联系沟通机制,向企业宣传相关政策法规,加大对企业报关员、报检员报关报检业务知识、操作流程的培训力度。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引导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做到有序经营和规范操作。各有关企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报关、报检质量。要加强产品质量监管,自觉维护企业信誉。
(十四)积极推进通关便利化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诚信执法、诚信服务、诚信经营、诚信管理,提高整体执法水平,提升企业、个人诚信自律意识。检验检疫部门要建立健全云南进出口企业质量档案、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质量安全诚信管理信息化系统、质量信用评价以及口岸信息发布机制;扩大采用绿色通道、直通放行、原产地证、对外注册等优惠措施的适用企业范围。海关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对报关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并根据报关单位的信用情况适时调整企业管理类别。公安边防部门要继续扩大与有关企业、单位签署《诚信责任书》的范围,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口岸综合管理部门要设立诚信考评纪录档案,定期考评,上网公布。对信用评级较高的诚信企业,有关部门给予使用绿色通道、直通放行等便利。
(十五)建立健全通关责任制度。建立口岸通关便利化社会评价机制、考核激励机制、投诉问责机制及减责免责机制,加强对口岸有关单位、部门履行职能、行使职权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履行职能和落实责任情况实施奖惩。
(十六)规范中介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服务企业的管理,提高中介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建立行业投诉举报制度和违规查处制度,依法清理和查处非法中介。制定中介行业服务规范,培育诚信中介品牌企业,形成良好的中介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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