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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二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补助,超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以及个人负担的门诊和定点医药商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凡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药品目录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中按有关规定全额报销。
  第十三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城乡医疗救助支付部分以外的剩余部分,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负担,无工作单位的和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无力负担的,由户口所在地旗县区民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按有关规定全额报销。
  第十四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不包括旧伤复发费用)、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医疗报销、医疗优惠减免、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后,医疗补助由户口所在地旗县区民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中支付,按下列标准予以补助:
  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享受城乡医疗救助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的住院医疗费发生额在享受以上各类医疗保险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25%的比例给予补助;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的住院医疗费发生额按75%的比例给予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的住院医疗费发生额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
  每人每年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
  第十五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享受定额门诊补助、慢性病补助。
  定额门诊补助由优抚对象户口所在地旗县区民政部门给予补助。定额门诊补助不得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优抚对象所享受的抚恤标准和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报销的基础上,由优抚对象户口所在地旗县区民政部门给予补助。慢性病病种、用药范围、补助标准等由优抚对象户口所在地旗县区民政部门与同级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城镇上列优抚对象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农村上列优抚对象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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