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编制招标文件,公开招标的项目应采用省交通厅编制的农村公路招标文件范本。
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直接发包方式的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依据范本编制邀请招标文件、谈判文件和合同文本。
四、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
五、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达到上述标准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的,应当按照部省有关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六、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的资格及能力。重要农村公路项目的投标人应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或者养护三级或者三级以上资质;一般农村公路项目投标人的资质要求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确定。
七、各市应通过资格预审方式在每个县(市、区)建立不少于20家并有一定数量外市单位的农村公路投标人备选库,对于单项合同估算价在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农村公路项目,可以在备选库中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承包人:
(一)单项工程或“捆绑打包”后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在备选库中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中随机邀请不少于三家参与竞标。邀请招标的评标中标结果(含中标人的中标价)应当在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网站和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务公开栏上公示至少3天。
(二)单项工程或“捆绑打包”后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在备选库中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随机邀请不少于三家参加竞标,项目合同金额可参照近期本市其他招标完成的农村公路中标价的平均水平(本市近一年没有农村公路招标项目的可参照邻近市近期农村公路项目招标结果)。竞争性谈判结果(含最终谈判成功的承包人的承包价)应当在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务公开栏上公示至少3天。
(三)单项工程或“捆绑打包”后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可采用在备选库中随机抽取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以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承包人,但各市应当制定统一的直接发包合同确定原则和程序。确定原则应当体现公平和节省造价,确定程序应当体现公开和公正,排除个人主观因素的干扰。项目合同金额可参照近期本市其他招标完成的农村公路中标价的平均水平(本市近一年没有农村公路招标项目的可参照邻近市近期农村公路项目招标结果)。直接发包确定原则和程序应经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发包结果(含最终确定的发包价)应当在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务公开栏上公示至少3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