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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散装水泥发展的实施意见


  3加强适合农村特点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产、运、储、用新设备、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

  (五)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1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支持符合规定要求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干拌)砂浆项目建设。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实行备案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备案名录。

  2水泥生产、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财政部门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除扩权县以外的县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受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委托,负责其辖区内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工作,并按规定上解市级财政部门。建设项目竣工后经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验收,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资金清算。

  3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凭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和交管部门联合发放的专用通行证在市区禁行范围内通行。同时严格查处向“禁现”范围内工地运送水泥、砂石的货运车辆。用量大且集中的大型混凝土浇注工程,需要交管部门协调组织交通指挥的,应事先报告,交管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4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使用核定纳入各级行政审批中心统一管理,确保公开、透明、高效运行。

  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质量管理,会同市发改等部门对生产和使用不具备规定生产条件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进行查处,创造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规范发展的良好环境。

  6结合“三年大变样”积极探索建立新型绿色建材(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循环经济园区,对建筑垃圾及工业废渣进行循环利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利废达到规定比例要求通过市发改等部门资源综合利用认证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产品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7市发改部门应会同建设、环保等部门加强对市内五区和高新区进行“禁现”联合执法检查,对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市供电局、供水公司要积极配合查处,在接到发改部门协查函后采取停电、停水措施。

  (六)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发展散装水泥、推广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法规,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把发展散装水泥、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等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围,对违规的行为予以曝光,增强社会各界对发展散装水泥的现实紧迫感和历史责任感,形成发展散装水泥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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