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目标管理
将散装水泥推广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发改部门负责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年度计划,并实施目标管理,对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鼓励。
(三)加大使用推广力度
1市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项目散装水泥使用率应达到100%,禁止现场搅拌,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2加强农村散装水泥推广。县级政府所在城镇范围内建设项目散装水泥使用率应达到80%以上,到2011年底前达到100%。“1+4”组团县(市)和矿区自2010年1月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具体实施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其他县(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按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实施。“禁现”范围外的广大农村地区要切实加强散装水泥销售网络建设,积极探索适合农村特点的散装水泥推广模式,鼓励使用预拌混凝土。
3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使用单位应使用已备案的产品,并要求供应单位提供备案依据。
(四)提高专用设施、设备综合配套水平
1新建、改建和扩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百分之百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核准建设前,应当征求本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意见,对未达到百分之百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项目不予批准建设。
现有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使散装水泥年发放能力达到规定的标准。
2新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线项目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符合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严格控制企业数量和总体规模,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对新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是否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对于不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条件的,发改、工商、国土、环保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引导现有预拌混凝土企业规范发展,市内五区和高新区不再新建预拌混凝土企业,现有企业逐步迁出石环线以外,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相对集中布局,鼓励市区过剩产能向县(市)转移。积极支持和规范预拌(干拌)砂浆项目建设,普通预拌(干拌)砂浆规模应在15万吨以上,特种(干拌)砂浆规模应在3万吨以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旋窑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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