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补偿办法
(一)涉及国有土地的,按下列规定补偿:
1.对具有合法审批登记手续的房屋及土地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审后补偿。
对于非住宅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选择货币补偿的国有土地住宅房屋,结合区位等级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评审后予以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国有土地住宅房屋,在同等区位统一按等价值量进行安置,超出或不足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
2.在自有土地范围内建设的生产经营用房及附属物、装饰装修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评审后予以补偿。
3.非法占地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无偿拆除。
(二)涉及集体土地的,按下列规定补偿:
1.征用集体土地按区片价进行补偿。
2.拆迁生产经营性用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评估、评审后补偿。
3.非法占地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无偿拆除。
五、国有土地房屋其他补助标准
(一)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建筑面积15元/㎡计发12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按首次计发12个月,之后每6个月计发一次,逾期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照建筑面积10元/㎡。
(三)拆迁生产、营业性用房的物资设备搬迁安装费,经评估、评审后给予补偿。
(四)电器迁移及其他补助费:
1.电话迁移补助费:88元/部,以办理移机交费发票为凭据一次性计发。
2.空调迁移补助费:窗机100元/台;壁挂分体机150元/台;柜体机200元/台。
3.热水器迁移费(含太阳能):100元/台。
六、相关费用评估、评审及支付办法
拆除建筑物按规定进行补偿评估后,补偿费用、评估费用及奖励性补助由市财政局评审中心评审、审核并报市财政局批准后,统一拨付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各区拆迁工作经费单独列支单独报批。
七、国有土地住宅动迁奖励办法
(一)凡在动迁开始15日内,即7月10日之前签订安置协议并办理被拆迁房屋交验房手续的,按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另外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奖励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