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电脑版)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9〕331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电脑版)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9〕144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以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于2009年2月印发的《关于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电脑版)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9〕144号)有误,经勘误后于6月初下发,故各地应从文到之日起对《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电脑版)》改按0.33元/份的统一标准收取工本费。
二、《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电脑版)》的工本费收入,仍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票据式样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262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