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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两年。《认定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单位,应在有效期终止前3个月向当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换证申请。经复审合格给予换证。到期仍未申请换证的企业,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九条 取得《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其生产规模、生产场所、产品品种、生产工艺及设备有所变更时,须进行重新认定。企业法人、经营者等发生变更或终止经营时,应当及时向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取得《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自批准之日起,产品质量应当接受生产和建筑应用所在地各级质检部门和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各地不得以备案、确认等形式限制获证产品在全省范围内的流通。
  第二十一条 取得《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每半年应当向当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报送产销统计报表,设区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汇总上报本地区的新型墙体材料半年报表。
  第二十二条 取得《认定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必须在产品销售发票上标明《认定证书》编号和批准日期,并向使用方提供盖有生产(经销)企业公章的《认定证书》复印件。可以在产品上印制标记的应当印制认定产品标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认定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辖区内认定产品的企业每年抽检面不应小于30%,并将抽查结果及相关材料逐级上报。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每年不定期组织重点抽查。
  对抽检中产品抽查不合格的企业要限期整改,由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或委托当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暂收回《认定证书》,给予三个月的整改期;复查合格后,恢复《认定证书》的使用;不整改或整改无效者,取消其《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省墙改管理机构撤销认定,收回认定证书,撤销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优惠待遇,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被撤销认定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
  1、经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因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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