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换证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并装订成册(申请表除外),A4大小,一式两份:
1、换证申请表,一式四份。
2、市级以上(含市级)法定检测(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测(验)报告。
3、综合利废产品还须出具《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证书》、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掺入废弃物含量的检测报告、综合利废原料来源证明。
主要原材料涉及采矿许可的应出具当地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
4、近一年来建筑应用情况、用户意见反馈。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对企业提出的认定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 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认定。
(二)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应当及时将不予受理的意见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之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可委托设区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在13个工作日内根据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现场考核。
第十四条 建立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专家库。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每次随机抽取5人组成认定委员会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
认定委员会主要对上报材料的书面技术资料和现场考核情况进行审查,也可以接受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委托对企业进行现场考核。
第十五条 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对认定委员会的认定结果进行审查并公示;对有异议并提出申诉的认定结果进行复审。认定合格的,由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认定证书;不合格的,应当将意见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六条 认定及换证的申请受理为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之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换证)申请表》、《认定证书》由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