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认定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可在全省流通。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企业自愿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可以向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
1、产品属于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
2、企业生产规模、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导向政策;
3、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并经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企业申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应提供以下资料:
1、《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换证)申请表》一式四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生产工艺与规模(附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房布置示意图);主要生产设备清单(附主要生产和主要检测设备购货清单复印件)。
4、企业组织生产的执行标准(企业标准应已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5、市级以上(含市级)法定检测(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测(验)报告。
6、综合利废产品还须出具《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证书》、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掺入废弃物含量的检测报告、综合利废原料来源证明。
主要原材料涉及采矿许可的应出具当地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
7、新建企业各类废弃物排放符合环保要求的证明。
8、产品说明书(含产品商标或标识、代码,产品合格证、产品的省级及以上建筑设计构造图集号、施工规程(规范)标准号等)。
9、近一年来建筑应用情况、用户意见反馈。
以上申报材料必须齐全,并装订成册(申请表除外),A4大小,一式两份。
第九条 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企业在县(市)范围内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企业在设区市辖区范围内的,应当向设区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外省市产品的认定,由生产企业向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或产品主要销售使用地的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