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经贸环资〔2009〕245号)
各市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各市经贸委(经委),各市财政局,各省辖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能减排,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国家有关综合利用的法律法规和《
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二00九年四月八日
附件:
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墙体材料产品的管理,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工作,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导向政策,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有利于节约土地和资源综合利用,有利于环境保护和改善建筑功能,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是指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墙体材料产品中的新型墙体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的活动。通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发给《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
第三条 取得《认定证书》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扶持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可以在江苏省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对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退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可享有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贴、申请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申请享受国家给予的增值税税收优惠;
资源综合利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企业按照国家和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有关规定申请增值税、所得税税收优惠。
第四条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是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主管部门,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