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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水资源费适用法律依据的批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水资源费适用法律依据的批复
(渝府〔2009〕93号)
市水利局:
你局《关于征收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水资源费适用有关法律依据的请示》(渝水利文〔2009〕30号)收悉。根据市政府法制办的审查意见,现批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
七十九条
的规定,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水资源费征收应遵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即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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