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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调整和规范出租车运价方案的通知[失效]

  二、质检部门要按照上述规定的出租小汽车的收费标准,及时做好计价器调校和计价器打印数据设备升级、安装工作,在年审、调校计价器时应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三、工作要求
  各管理单位要互相配合,通力合作,精心做好新运价的实施准备工作。坚决打击各类“黑车”,为出租车营运创造良好外部环境。严格要求和监督出租车司机按规定明码标价,按规定打表收费,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规范出租车营运秩序。
  四、本方案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具体内容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汕头市出租车运价调整方案表

项 目

收  费  标  准

起步价

不分车辆类别,统一执行同一运价,起点2公里运价5元。

公里运价

过了起步公里后,每公里运价2.4元;每公里分4次计价,每超过0.25公里运价0.6元。

停歇费(含交通阻塞、等候费)

停歇四分钟内不收费,超过四分钟者,每超一分钟统一收费0.3元。

回空费

单程超过20公里(不含20公里)的,按公里运价加收30%计价。

夜间加价

夜间为23时至次日凌晨6时,按运价加收20%计价。

过桥、过渡、公路通行费(年票费除外)

按实向乘客计收。

终点运价金额

按四舍五入收取保留到角

燃油附加费

以93号汽油为例,基期平均油价6元为基数,报告期平均油价应减去财政油价差补贴后,根据《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粤价[2006]175号)中的运价油价联动计算方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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