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列为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用户。重点对象为:
(一)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住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枢纽、通讯枢纽(基站);
(四)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五)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文物保护单位;
(六)发电厂(站)、变电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单位;
(八)服装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九)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单位;
(十)重要科研单位;
(十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
(十二)其他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
对上述范围以外的场所,市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鼓励其抓紧消防安全配套设施建设,以自愿为原则加入远程监控系统。
三、城市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的实施计划
(一)各类场所按火灾危害性拟分三批实施联网:第一批为公众聚集场所,计划在2009年底前完成;第二批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他已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相关单位,计划在2010年底前完成;第三批为按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未设置的场所,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实现与远程监控系统联网,计划在2011年底前完成。
(二)原采用无线电监控的用户分期分批并入新系统。今后新建的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场所),要按有关规定与远程监控系统实施联网。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远程监控系统联网工作。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及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系统联网推广工作,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我市各单位防控火灾的能力,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采取积极措施,依法依规落实联网工作。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及各有关单位在远程监控系统联网推广工作中,要依法依规办事,按照“先易后难,先重点后一般,先联网后验收”的原则,以公众聚集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为先行点进行推广,再向其他单位推开。要摸清辖区单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情况,做出联网的计划。在实际推广工作中,要讲究方式方法,力戒简单粗暴。在通过新闻媒介等进行大力宣传时,要注重向具体的联网单位宣传远程监控系统的作用和意义。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检查、管理、监督和行政审批工作中,要把推进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与推行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有机结合起来,督促联网用户运用远程监控系统提供的平台,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切实履行消防管理职责,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